浙江杜律师2020/03/23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也是常常被大众所忽略,大众普遍认为夫妻之间不存在强奸这一说法,法理上对婚内强奸如何处理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杜律师认为随着我国
离婚率逐年增高,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势必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法律上如何处理应当予以明确。
案例分享:
张三和李红于2012年10月
结婚,婚后两人因为琐事经常吵架,李红于2013年1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3月8日,张三到李红家要求她退还彩礼,并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李红不同意,双方发生扭打。最终,张三强行与李红发生性关系,而且因动作过猛,还导致她抽搐昏迷。
争议
对于张三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强奸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妇女的行为,并没有排除丈夫不可以作为强奸妻子的主体。本案中,张三违背李红的意思,采用暴力、强迫的手段与她发生关系,符合刑法中强奸罪的定性,因此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张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期间)强迫和李红发生性关系,双方拥有合法的结婚手续,夫妻之间本来就应当有性行为的义务,因此张三不构成强奸罪。
浙江杜律师观点:
浙江杜律师认为,两种观点都有相对的合理性,但是对待婚内强奸不能非此即彼,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首先,正常的婚姻过程中,婚内强奸不应属于犯罪,应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
夫妻双方结婚领结婚证的那一刻,就代表了一种允诺,包括双方对夫妻性生活的允诺。杜律师认为,这种允诺是一种长期的允诺,只要双方还在正常的婚姻状态中,这种允诺就不因其他因素介入而失效。夫妻暂时性的吵架、冷战等情况的时候,老婆拒绝和老公性生活,老公采用强迫等手段与老婆发生性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不应构成强奸罪。
二、如果粗暴的把婚内强奸列入刑法来处罚,也是和现行我国的法律理论相违背的。
假设,当一个女性朋友喝酒喝多了,你趁她醉酒的时候和她发生性关系,属不属于强奸?这是显然是构成强奸罪。但是当你老婆喝酒喝多了,你趁她醉酒的时候和她发生性关系,够不构成强奸?如果构成强奸,那么以后你老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轻松把你送进监狱,这显然是荒谬的。
再假设,如果你和一个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性行为,属不属于强奸?这是也是显然是构成强奸罪。假如你表弟娶了个媳妇,他这个媳妇是个智障(精神病患者),那么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你表弟可能结婚后每天晚上都在犯强奸罪了,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三、那么,婚内强奸是不是一概都不应当认定为强奸呢?
浙江杜律师认为,虽然夫妻领结婚证代表一种长期的允诺(包括性生活的允诺),但是这个允诺也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允诺撤销,则丈夫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
四、那么什么情况视为允诺的撤销?
杜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确实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那么这个允诺也是可以有条件撤销的。
如果将结婚证视为法律上对夫妻性生活的允诺,那么可以将妻子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的行为,视为法律上妻子撤销夫妻性生活的允诺。在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在双方提出离婚申请还未颁布离婚证的情况下,如果老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老婆的,则应当构成强奸罪。(民法典、婚姻冷静期)
五、那么,在夫妻处于分居期间尚未诉讼离婚时,遇到婚内强奸应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杜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强奸罪。夫妻分居不属于法律上的撤销允诺,是夫妻双方对自己婚姻生活的一种处分权,因此不宜采用刑法去约束双方私下的意思自治。
分析婚内强奸应当充分考虑女性的性自主权和夫妻的性允诺两者的平衡。如果过分追求女性的性自主权,势必让结婚失去实际的意义;如果不认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那么则会严重损害女性的利益。尤其是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婚内强奸的现实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如果没有不能正确的处理两者的矛盾,势必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
此外,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中婚内强奸如何认定也值得大家探讨,本文就不再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