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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孙费”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时间:2020-05-22 16:13: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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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和宋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张甲,为缓解经济压力,两人决定外出打工并将刚满一周岁的孩子交由张某的父母照顾。


外出务工的第一年张某和宋某偶尔会通过银行转账向父母支付一些生活费用,可由于张某和宋某常年久居在外,两人与儿子的感情日渐疏远,慢慢的开始对儿子不管不顾,也不再向张某的父母支付生活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父母年龄越来越大,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张甲却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老两口生活变得有些拮据。


几番与张某、宋某沟通生活费事宜,两人却始终推诿,无奈老两口只能将张某和宋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张某、宋某支付这三年抚养张甲的费用。


法庭最终参考孩子实际花销和当地经济水平判决张某和宋某向张某的父母支付补偿费。


律师观点:法院支持张某的父母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明文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法定抚养义务。


本案中张某和宋某具有负担能力,是张甲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父母并没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某的父母一直在承担着张甲的日常生活费用,并且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父母长时间为具有抚养能力的子女看管孙辈应当属于无因管理,张某的父母有权请求张某和宋某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外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故本案中如张某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处于生活困难的状态,张某作为子女也有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院判例


(2018)黔27民终132号


温馨提醒:父母协助子女抚养其未成年的孩子,是一种亲情的延续,但是我们要明白这并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作为子女,我们也应该感谢父母的帮助并用我们的孝心予以回馈;作为未成年的父母,我们也应该珍惜这份相遇,用我们的爱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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