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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赠与妹妹的房产兄姐能否要求分割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1-03 19:59:3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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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今天为大家分享四兄妹继承纠纷案例。引申出母亲生前赠与妹妹的房屋兄姐可以要求分割吗?母亲生前赠与妹妹的房产兄姐能否要求分割?的问题,请看,母亲生前赠与妹妹房屋,兄姐要求分割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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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女,2007年7月30日去世)与李某(男,1994年6月12日去世)系夫妻,共生育三名原告与被告共四个子女。2000年3月,按国家政策规定,苏某享受已故丈夫李某的工龄参加房改,苏某取得了坐落于青云谱区南莲路某处房屋的所有权。


2003年11月,苏某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将上述房屋赠与给被告所有,被告据此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三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告与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据此取得的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就诉争房屋参加房改是在2003年,此时李某已去世多年,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已不复存在,不可能就上述房屋获得任何所有权份额,即便苏某购买房改房的款项来源中含有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李某的遗产,也仅是苏某占用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其他继承人可依法主张其返还占用的财产,而不影响苏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苏某合法拥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无须经他人同意。


三原告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苏某在签订赠与合同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致使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故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苏某通过赠与的形式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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