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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被入职4天员工偷拍百张配方,哪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时间:2024-05-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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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被入职4天员工偷拍百张配方】有媒体报道了一家新开张的店铺遭遇了员工偷拍配方的事件,这名员工在入职仅4天后,就偷拍了店内的百张配方照片。店家在发现此事后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这名员工所拍摄的照片已被删除。

 

该事件给店家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不仅影响了店铺的正常运营,还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的泄露。店家表示,他们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店家也提醒广大商家,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尤其是新入职员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更要加强保密措施,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新店被入职4天员工偷拍百张配方.jpg

网友热评:

 

1. 多操作几次,不用看也可以记住,这人根本没打算工作。

2. 我也是做饮品跟小吃的。每天都是在员工上班的前两个小时把小料所有东西备好,关店也是自己收自己洗东西,有些东西交给员工真的很不放心。

3. 我们咖啡店培训的时候还特意去打印人手一份配料表回去记熟悉方便操作。

4. 有些配方网上很多,根本不算什么机密。真正的机密文件是不会给普通员工看的。

5. 开奶茶小吃店的,首先新员工第一件事就是要培训制作,熟记配方。

6. 都是同行,干几天就走人的,这只是被爆出来,其实还有很多都没爆出来。

7. 事实上,如果真的有心学习,只要用心工作几个月,自然能够掌握这些技能,何必采取这种方式。

 

法律知识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性: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技术信息】指的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指的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数据等信息。

 

2. 哪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以下两种情形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其一,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其二,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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