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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1-09-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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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清偿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应以继承其遗产为前提,并且清偿债务的范围也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子女放弃继承的,对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基本案情 牛某甲向利津县人民法院诉称:

1、请求张某、张某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牛某甲垫付款11200元;

2、诉讼费由张某、张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张某甲系张某乙之女。张某乙去世前从医,牛某甲因病与其认识。2018年1月2日,张某乙因经营需要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牛某甲系该借款担保人,借款形成后,张某乙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因张某乙无力偿还,牛某甲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该借款。2021年4月份,张某乙因煤气中毒去世。借款之前张某乙与葛某某离婚,张某甲随葛某某生活。张某乙去世后遗留有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商业街的商品房一处,价值20万元。 张某未作答辩。 张某甲辩称:葛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偿还情况均不清楚,葛某某与张某乙已于2017年离婚。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日,张某乙向牛某乙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张某乙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月2日。张某乙作为借款人,牛某甲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名摁手印。2019年6月7日,牛某乙向牛某甲出具收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牛某甲代张某乙偿还的借款11200元。 另查明,张某系张某乙的养女。张某乙与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某甲,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经利津县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二号商贸园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归张某乙所有。张某乙于2021年4月份去世,遗产有: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二号商贸园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张某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张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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