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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是遗产吗

时间:2021-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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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是遗产吗

 

于伏海

 

摘要:不管是有形物质还是无形物质,在数字时代的今天,公民使用的电话号码确实是公民每天都离不开生活必需品,就跟房屋、汽车和各种器具一样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

 

    

 

据悉,某地一男性公民在其母亲去世后希望继承母亲的手机号码,于是就向电信部门提出了过户申请电信部门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认为电话号码不属于遗产

那么,该男子能否继承母亲的电话号码呢?他要求电信部门将母亲去世前使用的电话号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否合法合理?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得判断公民去世前使用的电话号码属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

我国1985101日起实施的继承法对遗产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今年即20211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为“遗产”下了定义。请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给“遗产”下的定义跟原继承法是一样的,只是,原继承法又用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公民去世后遗留的哪些物质属于遗产,民法典则没有采用列举的方式对遗产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这或许是因为立法者也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世界万物;当然,原继承法也考虑到世界万物无穷无尽,所以就在上述法条第七项里采用“兜底”的表达方式,即除了已经列举的六项物质,如果还有未列举出来的物质,而这些物质又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这些财产也是公民的遗产。

所以,原继承法和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可以结合这些规定对“电话号码”予以分析。

第一,电话号码不是有形物质

电话号码不属于原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也不属于第二项里面的房屋和储蓄。这几项列举的都是有形物质,只有“收入和储蓄”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物质。

那是不是可以将电话号码看作是上述继承法法条第二项里规定的公民的生活用品呢?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一般而言,生活用品应该指的是有形的物质,比如电视机

一般意义上的有形物质,都有长宽高,会占用空间,有体积;而电话号码,没有长宽高,不会占用空间,没有体积,所以,电话号码不同于一般而言的有形物质。

第二,无形的物质可以成为遗产

比如,登记在公民名下的电表卡里有1000度电,用到剩下500度时,该公民去世

我们都知道,电是无形的物质。那么,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这500度电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这500度电属于该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尽管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这500度电

继承人该如何继承500度电?一种方法是可以将电费折算成金钱,由电力部门将折算后的金钱支付给继承人;一种方法是可以将电表卡过户到继承人名下,让继承人使用这五百度电。

电力部门能否将电表卡从死者过户给死者的继承人,这就跟电信部门能否将电话号码从死者过户给死者的继承人是同样的问题了。

之所以列举这个例子,是先希望说明无形的物质也是可以作为财产来继承的。

所以,生活用品,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成为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

第三,电话号码属于无形的物质,但是电话号码看得见摸得着。

前面已经指出,电话号码表面上是一串数字,不属于有形物质。

但是,电话号码也跟无形物质不太一样,一般意义上的无形物质,人们看不着甚至摸不着,比如空气,比如电磁波,,谁也看不见电磁波更摸不着电磁波

或许人们可以摸得着电,不过真正要触摸到电这种物质,必须有导电体,比如电线,比如插座,用手摸一下插座插孔,会触电,甚至会触电而死实际上“触电而死”并不是人们就如同摸到电视机这种有形物质一样摸到了电,而只是电流传导到人的身体里,这种“摸得着”跟摸电视机摸书本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没有导电体,人们永远也不着电,人们摸得着的只是导电体

虽然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电,也看不见摸不着电磁波,但是电和电磁波一定是真实存在的物质

电话号码这类物质跟电或者电磁波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可以看得到电话号码,甚至可以摸得到电话号码,比如张三给李四打电话,李四的手机或者电话机上会出现张三的电话号,这是李四就看见了电话号码。不但可以看的到,如果把电话号码写在纸上,比如写在电信服务合同里,人们也是可以摸得着这个电话号码的。

所以,电话号码也不同于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物质

第四,电话号码就跟许多有形物质或者无形物质一样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是公民的一种合法财产。

不管是有形物质还是无形物质,在数字时代的今天,电话号

码确实是真实存在的,就跟房屋、汽车、各种电器、电、电磁波等等一样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电信机构提供电话通信服务,都会跟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里都会约定一个电话号码,一经双方签字,这个电话号码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实际上就归用户了,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电信机构就不能中断这个号码的呼入和呼出等各项功能。因此,我认为电话号码既可以看作是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生活用品,也可以看作是公民的一种特殊的合法财产(上述继承法法条第七项)

甚至有很多人通过电话承揽各种业务,比如保险业务员将电话号码公布在网络里或者印在名片里,这样就可以让需要买保险的人找到他,因此,从这点上来看,电话号类似于某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既然是生产资料,那也具有遗产的属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属于死者的遗产。

有很多人会说,电信用户跟电信机构只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不是电话号码买卖关系,提供电话号码只是电信服务的一项内容,并不是电信部门将这个电话号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了用户,电话号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电信机构,电信机构通过这个电信号码作为服务载体提供电信服务

这一说法不成立,电信部门确实是通过电话号码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电话号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电信机构。就好比电力部门通过电线为居民送电,居民虽然对公共电线等公共电力设施没有所有权,但是对自己家的电线等电力设施是有所有权的。电话号码就好比是居民自己家的电线或者插座等等。稍微不同的是,电线或者插座之类的物质不一定由电力部门提供。

观点认为:电话号码属于公共资源,就如同用于无线电广播的长波中波短波等频段属于公共资源一样,由国家将电话号码这种公共资源通过行政手段分配给电信机构,再由电信机构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电话号码各项内容约定在电信服务合同里,因此,也不应把电话号码看作是遗产

这种观点当然也有一定道理,电话号码确实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是仅限于电信机构的号码清单里等待用户选择的那些号码,一旦有人选中了某一个电话号码并且通过电信服务合同约定使用这个电话号码开始,这个电话号码就不再是公共资源了,而是电信用户的个人资源了。

当然,如果用户和电信机构在合同里约定:用户去世后,电信服务合同终止,电话号码由电信部门收回。那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去世,其继承人就无权要求继承电话号码了,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死者的继承人也只能遵照执行被继承人去世前签字的合同。

如果电信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继承人不得继承电话号码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电信条例等法规也未禁止人们继承电话号码,即在既无合同上的障碍也无法律上的障碍的情况下,继承人完全可以继承电话号码。如果电信部门不予配合,拒绝将电话号码过户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继承人可以继承电话号码,并判决电信机构将电话号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并为继承人通过此号码提供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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