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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政策法规 > 公司股东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相关财产权,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相关财产权,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时间:2021-05-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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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1.92亿元的从事国内高档精品男装的上市知名公司。该公司在2007年成功登陆深交所上市挂牌,经营品牌逐步深入且在高端男装服饰领域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但2019年4月10日晚间,温州日报的一间信息迅速占领头条并引发了媒体的强烈关注。该公司联合创始人之一吴真生在上海因遭遇车祸而不幸去世,享年54岁。吴真系报喜鸟有限公司监事,系报喜鸟上市第二大流通股东,占有公司股份的3.45%。吴真生因车祸去世后引发人们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因涉及到继承问题而产生的股权争议,吴真生没有指定的股权继承人,是否会引发股权斗争都在引起各方的关注与猜测。
        那么,本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股东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相关股权,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从本案发生事实经过来看,吴真生的去世非常突然导致其在生前并未有效指定相应的继承人,那么涉案股权必然进入到法定继承领域。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三方将就吴真生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股权继承分割。而股权的继承分割必然引发股东身份变更问题,而股东的资格身份变更将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的内部关系变化,有可能引起公司内部经营产生动荡。那么,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因股权继承所产生的股东身份资格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条文内容理解可知,公司股权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受到公司章程的有效限制,如公司章程约定了公司股权发生继承情况时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则按照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为准,尊重公司内部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公司股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遵循法定原则并根据继承事实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该事件也充分提醒公司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必须对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处理方式,避免因意外突发导致公司股东身份发生动荡而引发公司内部经营纠纷。

      本案之所以未能产生后续的公司经营动荡是因为吴真生系公司第二大流通股东且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公司内部才能呈现稳步交接的过程。
     这是本律师对上述案例的一点浅见,欢迎各位有兴趣的读者在下方留言并表达自身独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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