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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政策法规 > 丈夫擅自无偿转让婚后股权,妻子该如何维权?

丈夫擅自无偿转让婚后股权,妻子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1-04-27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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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股权代表着公司巨大价值的归属。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或者增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只能登记在一方名下。该股权登记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恶意(低价或者无偿)处分,对方应当如何维权?

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婚后取得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取得股权登记只能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登记方以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的巨大财产价值也很有可能“无缘无故”的消失的无影无踪。

而另一方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要打赢诉讼非常困难。困难有二:一是将婚后夫妻一方恶意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案件当做离婚案件处理,当事人往往找到离婚专业律师代理,如果对股权纠纷没有深刻理解的律师往往连诉讼方向都会搞错;二是胜诉概率低,诉讼手段贫乏。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资格不能共有,夫妻只能对股权所代表的的股权财产价值共有。 绝大多数的律师和几乎全部的当事人都会天然的错误的认为:股权在婚后取得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齐精智律师在这里再次强调: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不能共有,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仅是股权的财产性利益。或者说股权本身不能共有。 如果你不能理解股权本身不能共有的原理,那么你就肯定会输掉诉讼。

(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即使该股权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也不是夫妻共有。这是股权的商事性质决定的,股权不是物,不能以民事思维物权法来考量商事行为。正是因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有而属于登记股东本人所有,所以登记股东有权有权拒绝对方分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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