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皮尔伯格的《林肯》里有这么一个桥段,大致就是这样:两个议员就解放黑人奴隶的法案做辩论,支持法案的议员被逼入困境,最后说到:“我承认人非生而平等,像你这么邪恶,这么贱,这么讨厌,和高大上的我有可比性吗?即使是这样我还是坚持认为你和我以及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for GOD's sake.”然后赢得了一片掌声以及***用户的赞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举个例子学校就有管理我们的职能,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平等了,我们要服从管理。
平等权一定是民主权利的平等而不是自然的平等,题主可以看看民主三层面“民有,民治,民享”在立法管辖和实践上两个维度之中的区别,而且认识到自然平等是不可能通过法律去实现的。
摘要一:没有国家会公开做民主的敌人,立法管辖上的平等更多时候就是一句口号,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又皆不准的条文。
摘要二:正义的定律(罗尔斯)要求正义体系照顾社会中最小受惠人的最大利益,并且职位对最广泛的群体开放。在比例的正义(分配和补偿的正义)之中,更多的利用社会资源的人,要向更少利用社会资源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补偿,这是一种不能通过立法管辖(哪怕是技术规则)实现的真正的平等。
机会平等:符合条件者皆可应聘某个工作,择优录取
结果均等:毕业了分配工作,分到哪里听天由命
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体现这样平等的程序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其提交的证据受到法院平等的质证,双方在允许时又都有权利启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等等。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不让双方达成自己目的的可能性各占一半,而是看双方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民事诉讼是自己对自己负责,而程序上的平等就是平等权的体现。
那些投票的人什么也决定不了,那些数票的人才可以决定一切。——斯大林
都有选择的机会,但并不是保证结果一致才是平等。大家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成绩有好坏。
以高考为例,理论上全国考生都有考入北大/清华的机会,这就叫机会平等。
但是因为个人天赋和努力的差异,大家考入北大/清华的可能性是不一样的。这就叫结果不均等。(接受评论建议而修改)
而决定地区分数线和录取人数的过程,就叫立法。。。这个过程并不会使所有人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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