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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原则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6-20 20:30:00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原则上的房产分割,实际上是适用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毕竟,夫妻财产也是离婚财产的一部分。有六项具体的划分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照顾权利一方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尊重各方意愿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各方利益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法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体现在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应当在不因日常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另一人有理由相信这是由夫妻双方表达的,另一方不应以不赞成或无知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总的来说,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仍然比男子差。为了确保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离婚不会导致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条件困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判决。此外,为了确保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使他们在离婚后改变生活水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在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不发生过错的一方。所谓过失,是指通奸、驯养、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严重地破坏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离婚财产,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被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应当注意弥补身心伤害。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能被破坏。第二,我们应该像以前一样尽力保持被分割财产的功能。如果将工作和职业一方所需的工具和书籍划分为有需要的人,则在进行特殊价值财产的划分时应考虑到来源,并将联合经营和承包项目划分为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一方。侵害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当事人和儿童的实际需要。

5、尊重各方意愿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谈判的前提应该是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自愿分割表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一方分割为多个部分,另一方分割为少个部分,甚至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恐吓行为的,依法不予受理。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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