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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不满母亲再婚离家出走,再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王涵 2017-02-25 09:19:00
女儿因不满母亲再婚离家出走,再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于离婚或者夫妻一方离世的原因,以及人们之间的社会观念不断发生转变,另一方仍然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因此就人们之间就会出现很多再婚的情况。但是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讲,毕竟属于重新组成的家庭,或许彼此之间还有自己的子女,因此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或者其他的原因产生矛盾的,再婚的一些事项就需要双方进行关注。

 

因不满母亲再婚 女儿离家三个月杳无音信

 

因不满母亲再婚,24岁的女青年小敏三个月前离家一直未归。为了找到继女,继父吴先生几乎跑遍了小敏所有朋友和同学的家,但仍没有小敏的任何下落。“最近几天,我通过查看小敏的微信朋友圈确定她就在呼市。希望女儿早日回家,不要再让身体不好的妈妈担心。”昨日,市民吴先生通过本报深情呼唤。

 

昨日上午,呼和浩特晚报记者见到吴先生时,他正在阿尔泰游乐园附近寻找小敏。吴先生说,他看到小敏的微信朋友圈,几天前曾发布过一张在阿尔泰游乐园门前拍摄的照片。所以便来附近寻找。说起小敏,吴先生满怀愧疚地说:“都怪我,没有经过孩子的同意就与她的妈妈结婚。正是因为无法接受,小敏才离家出走。”

 

据吴先生介绍,小敏的妈妈刘女士多年前离异,之后,刘女士就带着小敏来到我市靠做小生意维持生计。几年前,刘女士经营一家小餐馆时,单身的吴先生经常光顾,渐渐与其产生了感情。然而,小敏却一直无法接受吴先生成为她的继父。为此,吴先生与刘女士一直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直到2016年8月份,小敏大学毕业后,吴先生才提出想要与刘女士结婚。然而,得知此消息的小敏却一直反对,为此还多次与刘女士争吵,甚至要与母亲断绝关系。2016年10月,小敏找到了工作,也有了男朋友。刘女士认为女儿已经长大,应该可以理解母亲了,便瞒着小敏与吴先生领取了结婚证。一个多月之后,得知消息的小敏当晚便整理了几件衣服不顾母亲劝阻离开了家。

 

“从小敏去年离家到现在已经整整三个月了,却一次都没与家人联系过,原来使用的手机号码也换掉了。微信也将她的妈妈‘拉黑’。因为担心和思念女儿,我的妻子身体状况堪忧,情绪抑郁还经常失眠,为了找到小敏,我更是跑遍了她所有在呼市的朋友和同学家,却都没有小敏的下落。我拜托别人加了小敏的微信,这才看到她在阿尔泰游乐园拍的照片,断定她就在呼市,只是不愿回家。”吴先生说:“我会把小敏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一般对待,希望孩子早日回家,不要再让家人担心。” (呼和浩特晚报)

 

再婚的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将会构成重婚。办理再婚需经过以下步骤:首先是进行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其次,进行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并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但是申请人应该如实申请,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再婚财产如何分配

 

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再婚个人财产的分割我国的法律也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申请再婚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再婚一方的当事人的前次婚姻是在国外被裁判的,该外国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必须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时候,是不得再婚的。其次对于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但是如果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裁判文书同样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自己的婚姻做出选择,在再婚家庭中,可能都有着自己的子女,因此,其无论是财产纠纷还是其他的纠纷就容易产生,这就需要再婚当事人在再婚的时候需要进行慎重的考虑,提前规避可能发生的纠纷,结婚是每个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剥夺。作为子女应该充分尊重父母的之间的婚姻自由,不可妄加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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