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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8]24号
  • 【发布日期】1998-03-11
  • 【生效日期】1998-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8年3月11日证监发字〔1998〕24号)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1997〕295号)、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川证办〔1997〕146号)、《关于报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报告》(川证办〔1997〕167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8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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