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 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164号
  • 【发布日期】1998-03-23
  • 【生效日期】199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 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
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164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