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 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
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9日国税函[1996]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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