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部发[1994]136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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