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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油函[1994]012号
  • 【发布日期】1994-04-27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国税油函[1994]01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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