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国税函[199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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