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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 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29
  • 【生效日期】198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 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
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1988年3月29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 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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