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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 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7-01-28
  • 【生效日期】1957-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 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
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你部去年12月27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


二、(略)


三、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的工龄会籍问题,由工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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