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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279号
  • 【发布日期】2004-01-19
  • 【生效日期】2004-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7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彩色胶卷调整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函》(厦府函〔2003〕62号),称美国柯达公司在厦门的两家生产基地,主要生产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彩色胶卷等。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将大轴彩色胶卷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而彩色胶卷是大轴彩色胶卷的最终产品,生产工艺、科技含量相同,因此要求将彩色胶卷也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按征税税率退税的政策。科技部来函确认彩色胶卷与大轴彩色胶卷科技含量相同,建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研究,同意将彩色胶卷(海关商品编码37025410,商品描述为“彩色胶卷”,规格:宽度=35毫米,长度≤2米)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从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彩色胶卷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免)税,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从2004年开始,按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

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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