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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01
  • 【生效日期】199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搞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凡已于1997年11月上报总局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兴办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二、时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时点确定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全部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凡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集体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与所在地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其领导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四、已列入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如需要了解有关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可向所在地的清产核资机构了解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应督促有关企业,积极参加清产核资工作,服从工作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数据填报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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