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 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
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2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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