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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61号
  • 【发布日期】1998-04-07
  • 【生效日期】1998-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有效地引导了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1998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继续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广告界的良好形象。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积极性,拓展广告创意思路,深入开展公益广告活动,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组织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各类主题的公益广告都可以参加年度公益广告政府奖的评选。现就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8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工商形象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要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公益广告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使此项工作逐步长期化、法制化。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公益广告内容政治、思想导向的监督管理,避免某些消极思想倾向对公益广告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使公益广告内容导向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可以倡导一些针对性较强的主题,增强本地公益广告活动的声势和宣传力度。

四、要动员有实力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积极出资、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在新闻媒介的黄金时间或版面,更有公益广告;在城市的繁华地段或主要交通要道,要有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媒介单位执行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公益广告活动情况要作为评定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

五、在公益广告活动中,各地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建立公益广告良性循环机制。同时要注意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有些地方进行公益广告作品冠名权拍卖,其收入一定要用于公益广告事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或挪作他用。要严格区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防止公益广告成为变相的商业广告。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继续组织公益广告活动政府奖评定工作,对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表彰大会定于1998年11月召开。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公益广告活动评奖工作,并于1998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1998年公益广告政府奖设立以下几个奖项:公益广告作品政府奖金奖、银奖、铜奖及政府奖四个等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奖(不含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单位或个人)。对于获奖作品的创作单位和出资单位,分别进行表彰;对于获奖作品的主创人员,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益广告活动中的工作情况,作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评选先进的一个重要指标。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本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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