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传1989年第29号《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81年8月27日《 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国发[1981]127号)第 五条的规定,各地有关部门没收毒品后应一律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统一上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依法处理。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的请示
(赣法传1989年第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办案中没收的毒品应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1982年8月9日《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的收兑或收购。这一规定尚有二点不够明确:第一,毒品由哪个部门专管专营,是否是药材部门?第二,哪一级毒品专管专营部门才有权收购毒品?特请示你院,望回复为感。
1989年11月1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