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
(1998)7号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1998〕第62号)
你局《关于利用涂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签章后与其原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涂改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认定为涂改营业执照,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二、企业以违法经营为目的,对营业执照原本或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后进行涂改的,应认定为伪造营业执照,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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