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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 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207号
  • 【发布日期】2001-03-19
  • 【生效日期】2001-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 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
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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