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7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第 十条规定了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并要求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建设监理单位可以从事工程发包招投标代理和工程监理服务。但建设监理、代理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应与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相符。待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的规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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