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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台商投资企业进口 出租营业用汽车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的批复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89)监1特字第138号
  • 【发布日期】1989-09-11
  • 【生效日期】1989-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台商投资企业进口 出租营业用汽车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台商投资企业进口
出租营业用汽车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的批复

(1989年9月11日(89)监一特字第138号)

杭州海关:
你关(89)杭关货字第097号文收悉。
关于台商投资企业宁波联谊汽车旅游服务公司要求对其进口的五辆出租营业用轿车免税进口一事,经研究,台商投资企业举办出租汽车业务所需进口的车辆,不能比照自用交通工具办理,仍应按照(85)署税字187号以及(85)署货字第941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海关验凭批准文件和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放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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