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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262号
  • 【发布日期】1998-04-29
  • 【生效日期】199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国税函[1998]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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