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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12-26
  • 【生效日期】1992-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关于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199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省黑河市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开展五日游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黑河支社承办此项旅游业务,其它单位不得办理。

二、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不得持用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黑龙江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组织异地人员参游。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如发生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要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入出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俄方参游人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严防滞留不归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双方承办单位必须将各自参游人员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境。入出境手续按照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参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加强对此项旅游业务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公费旅游、异地办照、滞留不归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等现象发生,使此项业务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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