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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12号
  • 【发布日期】1994-02-02
  • 【生效日期】1994-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2月2日证监发审字[1994]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已收悉。根据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体改办字(93)第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票(A股)的批复》(京政发[1994]3号)、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的批复》(京体改办字(93)第15)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的普通股,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间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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