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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50号
  • 【发布日期】1997-05-30
  • 【生效日期】1997-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后优待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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