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1998]18号
  • 【发布日期】1998-08-07
  • 【生效日期】1998-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