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7号
- 【发布日期】1995-03-17
- 【生效日期】1995-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3月17日证监发审字[1995]7号)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发字[1995]04号文《关于同意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配股的批复》、广东省国资局粤国资字[1995]10号《关于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问题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38号《关于转让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第03号《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1994年12月17日《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963.00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682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842.432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1438.572万股。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9月1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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