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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133号
  • 【发布日期】1998-08-18
  • 【生效日期】1998-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国税发[199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实际计税收入计算征收。对农业特产品应税实际计税收入有帐可查的,要采取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对无帐可查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都要在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并于收获季节征税时对所定计税收入再进行认真核实,遇有自然灾害和市价偏低,要给予适当调减,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税款,不得对没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和没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征税。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三、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搞摊派,不得以屠宰税名义搞搭车收费。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追查责任。

四、各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规范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要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并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严禁打“白条”,如不能出具正式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交。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更不得税、费混征。在征收时要做到一税一票,防止并纠正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各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倾听农民的呼声,及时、妥善地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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