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
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
(〔53〕卫医字第16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卫生厅:
8月4日〔53〕卫公字第029号函希,所询有关公费医疗预防各点,兹复于下:
一、扫盲专职干部及专任教师与工农业余专职教师的医疗问题,几经各有关部门研究,即作最后决定,但已予以享受公费医疗预防之待遇者仍给与维持享受,详细办法另发联合通知。
二、农场、林场、苗圃照规定不列于公费医疗预防范围之内,但既已给予负责医疗则可按实施办法第12条予以处理。
三、关于整个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是未另发通知前,可依照前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实施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53〕卫医字第93号代电及〔53〕财行字第159号联合代电及〔53〕财卫医公联字第3号通知之规定处理。
1953年8月19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