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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3]卫医字第1625号
  • 【发布日期】1953-08-19
  • 【生效日期】1953-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

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

(〔53〕卫医字第16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卫生厅:
8月4日〔53〕卫公字第029号函希,所询有关公费医疗预防各点,兹复于下:

一、扫盲专职干部及专任教师与工农业余专职教师的医疗问题,几经各有关部门研究,即作最后决定,但已予以享受公费医疗预防之待遇者仍给与维持享受,详细办法另发联合通知。

二、农场、林场、苗圃照规定不列于公费医疗预防范围之内,但既已给予负责医疗则可按实施办法第12条予以处理。

三、关于整个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是未另发通知前,可依照前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实施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53〕卫医字第93号代电及〔53〕财行字第159号联合代电及〔53〕财卫医公联字第3号通知之规定处理。

195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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