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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 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184号
  • 【发布日期】1998-09-07
  • 【生效日期】1998-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 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
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8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因生产乒乓球等体育用品需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作为原辅材料的,不属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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