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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函体法(1995)164号
  • 【发布日期】1995-04-18
  • 【生效日期】199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1995年4月18日交函体法(1995)164号)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含义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路客运(旅游)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的审批属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不涉及其他部门。但客运班车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涉及交通安全、规划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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