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 “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
“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8〕第265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违反何种法律的请示》(赣工商标字〔199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品上,“江泽名”、“茅泽冬”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但“江泽名”、“茅泽冬”文字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谐音,以此作为酒商品的商标使用,具有不良政治影响,违反了《 商标法》第 八条(9)项的规定。
请你局根据《 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严肃查处上述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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