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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16号
  • 【发布日期】1995-06-12
  • 【生效日期】1995-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5]16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证监会鄂证监会[1995]8号文《关于同意报送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配股复审申报材料的函》和《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1995年度配股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419.64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789.90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629.738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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