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
  • 【发布日期】1998-12-09
  • 【生效日期】199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既包括主办单位也包括承办单位。以上单位在各类展销会的举办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