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 【发布日期】1991-09-07
  • 【生效日期】1991-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1〕第8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条的规定,我局同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使用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式样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经你局审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下发。营业执照定点印制单位由你局提出建议,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指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