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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8]2号
  • 【发布日期】1998-12-27
  • 【生效日期】1998-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8〕2号1998年11月27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做好1998年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末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未来法”逐单计算(对不能逐单计算的,可采用合理的近似方法进行计算)。

二、一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预定死亡率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各公司可以采用更保守的死亡率假设。

三、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计算保费时的预定利息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四、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人身保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五、各公司须于1999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1.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略)
2.1998年会计年度准备金精算报表填报要求(略)
3.人身保险险种分类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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