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1998年11月3日交通部交审计发
〔1998〕667号文印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根据《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
(一)国家财政核拨事业费的单位;
(二)上级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单位;
(三)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定期审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及附属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等进行的审计。定期审计一般分为季度审计和年度审计。
第四条 部审计办在各单位进行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对部属一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审计或组织联审。
未设立审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必须委托具有对中央单位审计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容控制制度、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各专项基金的收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
公安经费中的特费可不进行审计。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
(一)是否制定了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预算及决算报表
(一)是否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的编制及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决算报表的编报是否事实、准确、完整、合规、合法,账表是否相符。
第八条 收入
(一)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二)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及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有无隐瞒、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及虚增收入等问题;
(三)应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截留等问题。
第九条 支出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虚列支出等问题。
(二)在使用财政补助时,是否按计划控制用款,是否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计提和足额、及时上交各种税费。
第十条 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有无公款私存和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保管是否妥善、安全。
第十二条 往来款项
(一)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账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支等问题;
(二)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尤其是长期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款物等问题;
(三)有无利用往来账,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或私自借贷资金及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
(一)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保管、登记、领用制度,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及增减的审批手续、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着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
(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接受的捐赠是否按规定纳入决算,有无隐匿、转移、截留或直接用于福利开支和发放现金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无被外单位或个人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将定期审计项目列入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完成后,要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报告要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属于贪污、行贿受贿和因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上述审计程序的其他内容,按《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审计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交通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交通部下发的《交通部关于对部属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87〕交审字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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