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 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
  • 【发布日期】1991-03-09
  • 【生效日期】1991-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 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
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9日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

我局《 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682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供销社系统调拨再生资源收入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后,多数企业是有负担能力的,但有少数企业,由于经营的再生资源价格低、费用大、盈利小,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鼓励供销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变废为宝,经研究,我们意见,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调拨再生资源业务,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