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 五条及有关规定,现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都应按照连同包装的销售收入,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可准予按照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对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三、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采购的,应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可以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国务院《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十条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中方合营者。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