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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0-09
  • 【生效日期】1990-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 条及有关规定,现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都应按照连同包装的销售收入,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可准予按照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对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三、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采购的,应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可以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国务院《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条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中方合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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