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 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108号
  • 【发布日期】1990-04-25
  • 【生效日期】1990-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 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
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08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请示有关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第 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上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投机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行为,均有权予以查处。对查获的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黑市买卖外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从事私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三、根据国务院一九九0年二月十八日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在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管辖权方面,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同部门规章有矛盾的问题,我局将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同时,请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向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以上意见,请转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