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 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
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08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请示有关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第 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上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投机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行为,均有权予以查处。对查获的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黑市买卖外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从事私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三、根据国务院一九九0年二月十八日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在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管辖权方面,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同部门规章有矛盾的问题,我局将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同时,请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向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以上意见,请转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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