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程序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程序
(试行)
(1993年9月8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以下简称《评价上岗证书》),凭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上岗证书》设甲级、乙级二种。
持有甲级《评价上岗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持有乙级《评价上岗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省级大中型中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评价上岗证书》由国家地震局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领《评价上岗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甲级《评价上岗证书》: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关键性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过多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独立编写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乙级《评价上岗证书》: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了解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过省级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独立编写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了解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七条 申领《评价上岗证书》的程序:
申请《评价上岗证书》的人员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省级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核发。
第三章 证书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的委托制定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申领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条 《评价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者,必须办理新的证书。
第十条 《评价上岗证书》的失效、降级和吊销。
持证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一年时,原有证书自行失效。如发现持证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发证机关可吊销或收回其证书。
(一)《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转借《评价上岗证书》的;
(四)超越所持《评价上岗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评价质量低劣的;
(六)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七)不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的。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对《评价上岗证书》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建立升降级制度,对持证者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持证者分别予以确认、降级或吊销其证书。有的持证者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需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给升级后的证书。
第十二条 《评价上岗证书》遗失后,应立即向本单位及国家地震局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局核实后,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获得《评价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持证者完成的评价报告结论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价上岗证书》、退还全部评价费外,应处以一定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持证者不履行评价合同,造成损失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审查核发《评价上岗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评价上岗证书》、《申请登记表》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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