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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的发文字号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办[1998]43号
  • 【发布日期】1998-12-31
  • 【生效日期】199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的发文字号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的发文字号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证办〔1998〕43号)

会内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为适应我会机构、职能调整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发文管理,拟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对外正式行文,一律采用会发文代字和办公厅发文代字,取消原来的部室发文。如各部室工作需要,可以本部室名义,就某些具体事项印发不含政策性和业务指导性内容的便函。

二、我会发文代字暂设14个:证监发、证监函、证监发行字、证监市场字、证监机构字、证监公司字、证监基金字、证监期货字、证监稽查字、证监法律字、证监会计字、证监政研字、证监国合字、证监人教字。
证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以及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全局性问题作出的重要决定,印发会领导讲话,发布规章等,使用“证监发”;与我会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用“证监函”;涉及本会某项业务内容的发文,按业务内容与发文代字相统一的原则,用“证监××字”。

三、办公厅发文代字有2个:证监办发、证监办函。主要用于不宜使用“证监发”、“证监函”,但又无法界定具体业务归属的对外发文。

四、内部传真电报和密码、明码电报发文代字有3个:证监内电、证监密电、证监明电。

五、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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