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
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时,除需提交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原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书或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